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2016年2月26日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一、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第九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删去第十九条。 二、对《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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