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676号 2003-08-12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我市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我市只执行本通知中有关房产税的政策。 二、原对纳税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现改为自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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