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来源:税屋 作者:葛彧 人气: 时间:2023-08-21
摘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可选择差额征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即“单方”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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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中垫付税费问题

武汉大学 法律硕士 朱金柱​  2022-01-01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在司法拍卖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但是最高院以及省高院对于管辖法院均通过文件或者会议精神等多种途径强调拍卖公告中不能表述为所有税费买受人承担。

  笔者在本公众号曾探讨关于所有税费买受人承担是否合法?司法拍卖税费缴纳困境

  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所有税费买受人承担依然是司法拍卖中主流用语。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960号民事裁定书:“《竞卖须知》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过户、办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移交时所涉及的物业、水、电、气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在拍卖过程中,滦平农村商业银行多次以书面形式确认知晓其义务承担的内容,并未对税费承担方式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判定滦平农村商业银行应遵照《竞买协议书》《竞卖须知》等内容履行过户等手续所需的税、费等另行缴纳义务,并无不当。”

  案例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复146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不动产买卖、转让中,常见的“税负”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但是对于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土地所产生的税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恒宇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内容,请求变更案涉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中有关税费承担内容,法律依据不足。

  可以肯定的是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在拍卖成交过户后,因为被执行人拒绝承担影响过户,对于买受人垫付税费部分很多法院也形成了凭缴税凭证到法院申请退费程序或者由税务部分申请领款,直接从拍卖款中支付。

  但是对于以物抵债后(本文假定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因为并不存在拍卖款,申请人以物抵债后对于垫付税费如何主张权利,各地法院操作不一。尽管有如下规定及文件,但关于司法税费承担在执行实务中操作依然很混乱是事实,更何况以物抵债的无案款到账情况。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30条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2020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就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态度: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稅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契税,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向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调查取证介绍函》,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在拍卖公告中人民法院应公示不动产拍卖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交易双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人民法院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缴纳交易环节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以物抵债的话,申请执行人需要垫付哪些税费?即哪些是被执行人作为出卖方应当承担的主要税费?

  一、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应当承担税费部分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由房屋出卖方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由房屋出卖方承担:“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由房屋出卖方承担:“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房屋出卖方、房屋买受方双方均需承担:“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由房屋出卖方承担:“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6、个人所得税

  由房屋出卖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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