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来源:税屋 作者:葛彧 人气: 时间:2023-08-21
摘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可选择差额征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即“单方”享受免税)。

  二、以物抵债垫付税费后“追偿”问题

  既然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被执行人作为出卖人身份有法定承担的税费,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垫付就必然涉及到“追偿”问题,在笔者看来执行程序拍卖房产过程中,垫付的税费本质上跟垫付评估费、拍卖费,甚至和拍卖前的保全费是一样的,具有在执行程序中优先扣除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4.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该条说明无益拍卖禁止原则,申请执行人执意拍卖的费用自担,反向说明正常拍卖费用被执行人承担。

  第九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该条说明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费用自担,反向说明仅在专业性报纸上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公告的费用被执行人承担。

  过户是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最后一步,而缴纳税费是过户过程中必须的程序,就像委托拍卖过程中缴纳的评估费、公告费一样,申请人是先垫付,然后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甚至优先于抵押权。

  那么参照评估费、公告费的处理模式,对于以物抵债垫付税费没有案件款可以扣除的时候,此时垫付税费应当转化为未执行到位案款,继续执行更为合理。

  倘若以物抵债申请人以不当得利,另诉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垫付税费,笔者认为也应受理。

  同理,对于可能影响过户的物业、水、电欠费,以物抵债申请人垫付的,也有转化为处置财产过程中的实际费用的理论性,但是事实上,物业、水、电欠费所影响的是物业登记、水电易主的过户,并不影响房产登记所有权人的变更,以物抵债房产过户不宜扩大为水电、物业的过户,所以对于物业、水、电欠费跟税费垫付后续处理应区别对待,否则有以执代审弊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申633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拍卖公告中的“该房产所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只是明确可能影响房屋过户使用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非指梁梅、卢秋宇要因此承担中恒公司此前欠交的物业费,且梁梅、卢秋宇此时尚不是房屋业主,由其承担他人欠交物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垫付税费如何书面体现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很多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在以物抵债的时候要求法院把垫付税费部分记录在执行裁定书中,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体现,否则银行财务审批存在困难,税费缴纳不成,影响过户,甚至是结案。

  执行法官如何处理?

  1、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最高院出版的文书样式,关于以物抵债如下: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写明以物抵债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写明债务内容)。(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物抵债时用。2.经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在拍卖变卖程序中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事实上,尽管有的法院会有拍卖前询税的程序,但是大部分法院都是过户过程中,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才知道要交多少税,所以存在一个先后的矛盾性,不知道税款多少,怎么能够先体现在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中呢?即便是先知道了垫付的税款,也不宜列明在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在事实查明部门可以进行罗列。

  2、通知书

  倘若必须书面体现垫付税费情况,还是以通知书的形式最为合适。参照最高院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钱给付和执行财产交付及完成行为的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通知书

  (××××)……执……号

  ××××: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写明以物抵债和垫付税费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30条、参照省高院《关于司法拍卖涉税事项》、××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增值税:××元

  2、个人所得税:××元

  ......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  编:……

  附:税费缴纳清单及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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