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1年,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被追缴税款的案例此起彼伏,各地税务机关大显神通,纷纷创造了当地的史上第一,一旦被盯上,最后的谈判结果无不是企业“心悦诚服”,主动缴纳税款。 其中不乏股权转让被征缴: 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第七条: 毕明伟解读——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3点的才可以选择特殊重组,其他的形式的重组(包括同一控制下(关联方)、非同一控制下、转让全在境外发生的任何形式重组(对境内来说是间接转让),转让涉及境内外的债务重组、合并、分立3种形式,都没明确,一概不能选择特殊重组),全部应按公允价值转让,该交税的交税。 作为税务筹划人员,在为企业提供决策方案的时候: 事实上,江苏某市2010年56家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其中52家企业采用原价转让,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企业的选择。 国税函[2009]698号文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非居民企业纳税类型判定表(按顺序区分劳务与非劳务,协定与非协定,常设机构与非常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