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地税发[2009]93号 2009-10-29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涉外分局: 现将《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减免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3]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不须向税务机关报批、只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减免税。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征前减免和征后减免。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和备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减免税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开发和维护。 减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包括减免税项目管理,减免税政策支持,减免税受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流程控制,减免税统计查询,减免税决定撤销等功能。 第五条 对列入信息化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和管理方式由常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对报批类减免税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对备案类减免税暂实行县(区、市)级一级管理制度,由区、县(市)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管理,暂按简易备案管理和登记备案管理二种程序办理。 简易备案管理即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经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税收减免优惠。 登记备案管理即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和提出备案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和登记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税收减免优惠。 第七条 减免税管理信息系统按减免税权限和程序设定岗位和工作流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减免税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减免税审批和备案,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局长任主任,分管局领导任副主任,税政、征管、法规、监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减免税的审理决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税政或政策法规部门。 第九条 建立减免税岗责体系,减免税管理设立受理、核查、审理、决定、送达等基本岗位。各岗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对申请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核查岗位负责对减免税申请的真实性核查。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审理岗位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减免税资料和税收政策的相符性负责。 (四)决定岗位负责根据审理部门意见或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理结论,对减免税申请做出决定或签署意见。对减免税决定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五)送达岗位负责减免税文书的送达。对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到纳税人负责。 第十条 各项减免税受理、审批、备案决定,应当以税务机关名义做出。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审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一般工作流程是:申请、受理、核查、审理、决定、送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和备案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税务机关已掌握的资料可不要求纳税人重报。 纳税人同时适用多个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应分税种分项目按要求分别报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和备案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岗位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资料后,应根据减免税项目要求对报送资料当场查验、核实,并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资料等处理。 简易备案类减免税,由受理岗受理后即为备案。 第十五条 报批类减免税,核查岗位对已经受理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核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有权税务机关对直接受理的减免税申请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审理岗位认为对减免税申请内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也可组织实地核查。 登记备案类减免税,由核查岗位对已经受理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案头审核。 第十六条 报批类减免税由审理岗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核查岗核查意见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报批类减免税由审理岗审理后报主管局领导或报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理后由主管局领导签署决定或意见。 登记备案类减免税由核查岗核查后报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决定。 所有电子签名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区、县(市)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对纳税人登记备案类减免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减免税时,因纳税人补正资料等非税务机关的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以内。 第十九条 报批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备案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需下达书面通知。 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依法不予减免税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和备案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并要求纳税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和市局权限内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由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负责减免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对减免税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资料实施文本备份,并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省局权限内的减免税资料仍按原规定存档管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或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监察部门应通过减免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减免税审批和备案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和备案纳入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市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各区县局分局按本办法和操作规程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