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税发[2010]103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强调,发布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管理。该办法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该办法指出,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应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承办案件的税务局及所属稽查局、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或者督办机关授权所属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承办机关在确定的期限内查证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需要多个地区税务机关共同查处的督办案件,督办机关应当明确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或者按照管辖职责确定涉案重点事项查处工作任务。协办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主办机关查处督办案件,及时查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主办机关请求协助查证的事项,协办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反馈情况,不得敷衍塞责或者懈怠应付。督办案件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税收事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照职责查处,并相互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联合办案,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该办法明确,督办案件未经督办机关批准,承办机关不得擅自转给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查处。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机关可以撤销督办,并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 据了解,《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查处督办案件实行工作责任制。承办机关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承办机关分管稽查的领导承担监管责任;承办机关稽查局局长承担执行责任;稽查局分管案件的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以及承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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