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税2011年度所得税政策解答汇总

来源:苏州国税 作者: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3-04
摘要:税屋提示 本解答包含江苏国税及国税总局解答,阅读时请综合理解政策。 一、不征税收入 (一)是否不征税收入 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如新型墙体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二)什么时候扣除
1、工资、福利费等当年度提取未发放,在以后年度发放是否可以调减?
答: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福利费等汇缴仍未发放的,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发放时,可作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如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企业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对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应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作纳税调增,以后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那么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是否从发票取得之日起计提折旧,还是还原到以前年度的折旧费用,若还原到以前年度的话,当时按规定纳税调增的税款是否应该退还或抵下一年所得税?

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所属的汇缴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尚未取得发票的,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调增已计提的折旧额。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应追溯调整至投入使用的年度开始计提折旧,因纳税调整多缴的税款可抵扣发票取得年度的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备注:、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而以暂估形式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除要对2009年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201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2

3、安装在房屋等建筑物上的监控设备按几年计提折旧?是否随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
答:监控设备属于之后安装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管理的,按电子设备3年计提折旧。如在建房时就一并安装,并入房屋价值的,应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

4、企业外购的土地和房屋的金额无法分开核算,是否可以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是购买土地自建房屋?
答:企业外购房屋,如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金额无法分开核算,相关土地使用权可与建筑物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购买土地自建房屋,相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5、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
答: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摊销。新税法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据此,该项无形资产应继续按30年摊销。

6、某企业购进土地,按照10年的时间进行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年限高于10年的,企业可以选择吗?
答: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第17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故购入土地使用权法律或合同年限高于10年而会计核算却按10摊销的,应当认为存在会计差错或会计估计不正确。所得税处理时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高于10年的时间分期摊销。

7、企业采矿权期限如何摊销?
答:企业采矿权按不低于10年摊销,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实际开采提前结束的,按25号公告有关无形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执行。

8、2008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未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或称交际应酬费可否列入开办费中。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不含此项,而原外资企业税法规定筹办费含此项(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102号)。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不少新筹建的外资企业招待费列入开办费中后在发生了开始生产、经营后进行摊销。现请示可否将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计入开办费,并在以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摊销?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而管理费用中的开办费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以上规定应计入管理费用,统一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9月26日答复: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9、根据50号公告的规定,对以前取得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现可重新申请进行抵扣。企业在当时进行财务处理时,已将进项税金已计入存货或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计入产品成本或计提折旧的,重新抵扣时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总局50号公告经税务机关比对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若相关年度税负一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年度存在税负差的,应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直接在当年度补缴。

10、企业为发行债券支付给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费和承销佣金,证券公司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在债券发行完成后,在向发行人划付的募集款中自动扣除。该两笔费用应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还是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实际收到金额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金额中属于佣金性质的,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超过5%的部分在支付当年作纳税调增,不超过5%的部分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

企业应按照提供服务的性质准确划分佣金与其他费用,对实质上属于佣金范畴却以其他名义支付的费用,一律按佣金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11、高尔夫球场资产怎样计算折旧?
问题内容:  
高尔夫球场的各项资产,包括果岭,树木,俱乐部等等应该怎样折旧?由于没有查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请问,实际中是如何操作的?另外各地的规定是否相同?

回复意见:  
对于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折旧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均未详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属于高尔夫球场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主要资产,服务于“提供高尔夫劳务”,是一项长期资产,该资产初期投入较大,后期主要是维护费用,可以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规定,高尔夫球场的果岭,树木等资产,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08

12、企业扩建费用是否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问:企业自建厂房投入使用半年后进行扩建,发生扩建费用是否并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11月14日

(三)根据什么扣除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如果是手写,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比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于企业租用房屋而使用的水电费用,由于水电费用的发票开具只能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对于此类费用租用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以房屋所有权人为抬头的发票不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3、银联商务公司转付给商场顾客刷卡消费款项时按顾客刷卡消费金额一定比例扣收手续费,但不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任何凭据,商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请问商家支付银联公司手续费未取得合法凭证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商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上述手续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纳税人非恶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纳税人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增值税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票不得做为抵扣凭证,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失控票属于不合法票据,因此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由于本企业责任支付的对外赔偿款,是否可税前扣除,应如何税前扣除?
答:该类赔偿应属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但应有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1、企业与受偿对象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
2、赔偿原因;
3、赔偿证明。

7、总局34号公告中提出: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请问企业应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该项说明?

答:企业应在首次支付利息并税前扣除的年度申报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后年度支付利息的利率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年度的年度申报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2

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4

10、员工出国考察取得国外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问: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9月26日

11、两个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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