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够扣除多少 2、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3、现在企业用工方式多种多样,如由企业与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由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至企业工作,工种有高管、技术人员、普通工人等。受派谴人员与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劳动协议。工资支付方式有:企业统一支付劳务费给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开劳务费发票给企业入帐;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福利待遇视同本企业职工管理。 2)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但受派谴人员与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劳动协议,企业实付工资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做为三项经费计算基数? 3)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福利费是否计入企业福利费总额核算? 答:企业计税人数是指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另外,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准予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基数。 4、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 根据以上规定,贵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和按规定标准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6、我市一企业通过经纪公司与职业高尔夫球员签订业务宣传合同,约定:企业赞助球员球杆等比赛用品;若球员取得一定比赛名次,则给予相应档次奖金。问:发放的奖金如何定性,是作为广告宣传费还是赞助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宣传费,具体细节如何掌握? 答:视合同内容,赞助的用品应作视同销售,奖金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 7、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比照业务招待费基数的规定执行? 备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问题内容: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8、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超过债资比例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重复算账问题,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按上例,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万元,则可以税前扣除的为250万元;超债资比例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200万元,则可以税前扣除的为100万元。综合以上因素,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万元。 9、母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其子公司能否比照房地产企业税前列支利息费用? 答: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的管理的企业集团,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申请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且取得地税部门免税发票的,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据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发现,目前有部分计提该两项准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多数业务为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主要服务对象并非中小企业;同时,基层普遍反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确定难以把握。对此,是否应当明确适用财税【2009】62号文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符合的条件? 答:经省、市备案机关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财税【2009】62号文件的规定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对发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等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提请同级备案机关注销备案,并暂停其适用财税【2009】62号文件。 11、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准备金相关文件?其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12、某公司在2011年7月1日前有11笔代持业务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减持清算,属于其他企业的减持收益已付给各相关企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9号公告中“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的情形? 备注:39号公告相关规定: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3、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14、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 第1种理解:2010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是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10天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假设该10天的借款余额无变化)。如果2011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则(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不得抵扣。 第2种理解:2010年12月19日未到位,则按照文件的内容中“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2010年全年的贷款利息都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并追溯2009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如果2011年6月30日到期,那2011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哪个正确? 回复意见: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综上,您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 四、亏损弥补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2、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五、政策性搬迁 2、某企业2009年12月由于政府规划搬迁,原厂房(土地随固定资产入账,即土地未单独入账)账面净值1000万,政府直接安排该企业迁入某工业园区内,企业不需另行购置和建造土地和厂房,新地点的房屋和土地经中介评估,公允价值为1300万,现企业于2010年10月搬迁结束,企业重新调整了厂房价值,差额3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对该企业的这笔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政策性搬迁企业,一般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搬迁过渡期内,企业能否继续计提房屋折旧和摊销土地使用费? 六、重组清算 2、吸收合并重组业务,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申请税务机关确认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可以由被合并方提出确认申请? 但我们认为,由合并方作为主导方来申请确认,明显不是太合理,因为此项合并行为的关键是被合并企业是否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清算的问题,被合并企业可能因合并需要清算缴纳税款。另外,被合并企业在监管期内不能进行税务登记注销。 (二)企业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上述公司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应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关于企业清算中如何把握“资产净值和计税基础”的问题。 (2)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请问:财税[2009]60号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要减除的项目中:“资产净值”被改为“计税基础”,是否表示计算清算所得时要减的是取得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如:固定资产原值?建议:计算清算所得时仍应减除“资产净值”。 答:计税基础或者是资产净值,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资产成本。 3、清算申报表中《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应交税费一栏往往会出现账面金额和计税基础是负数,主要是增值税留抵数或多交税款。如果多交税款无法退回,增值税留抵也无销项可以抵扣,那么负债清偿损益是否也应是相同的负数,即为资产损失? 4、企业在注销前,对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5、清算所得与剩余财产有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6、企业注销时,尚未提完折旧额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7、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8、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