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税2011年度所得税政策解答汇总

来源:苏州国税 作者: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3-04
摘要:税屋提示 本解答包含江苏国税及国税总局解答,阅读时请综合理解政策。 一、不征税收入 (一)是否不征税收入 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如新型墙体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七)优惠叠加问题
1、软件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其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在总局另有规定前,暂不允许叠加享受。

2、某外资企业2009年度被认定为高新企业,当年在过渡期优惠和高新优惠中选择享受15%高新优惠,2010年预缴也按此优惠缴税,但2010年汇缴中发现当年研发费用比例不达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2010年不能享受高新企业优惠,那么企业当年能否再享受22%的过渡优惠税率?若2011年又符合高新条件了,能否重新享受高新优惠?
答:如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中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条件,则企业2010当年可选择享受过渡期优惠。但企业一旦选择享受过渡期优惠后,则此后年度应当享受至期满为止,不得变更。

3、某外资企业2008年“二免三减半”到期,适用18%过渡税率,2008年度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当年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2009年企业因研发费用比例不够而不符合高新条件,请问该公司在2009年度可否享受过渡税率20%?
答:根据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包括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优惠的组合,因此该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选择享受过渡税率20%的优惠。

5、某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09年和10年均为减半期,同时企业兼营CDM项目,07-09年CDM项目为免税期,10年起CDM项目进入减半期。2009年,企业CDM项目盈利15736.43万元,其余项目亏损29506.65万元。2010年,企业CDM项目盈利1416.02万元,其余项目盈利27636.97万元。过渡期与新税法优惠交叉,应如何享受。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6、外资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时,同时又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其优惠可否叠加享受?如可叠加享受,其优惠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7、专用设备抵免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是否可以同时执行,如果同时执行如何计算?如100万所得税,减半征收,抵免10万,是减半后50-10=40万元,还是100万抵免10万等于90万,再减半,征税45万元?
答: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可以同时执行,按照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依次填列即可。

8、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同时用于研究开发使用,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04日

(九)其他优惠口径
1、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优惠问题。
专业从事对外股权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其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优惠?如果能享受该优惠,企业投资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所得?
答: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收益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为投资发生的费用按现行政策进行处理。

2、投资者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8] 1号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待遇?
答:私募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如果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不得适用财税[2008] 1号中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条款。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第二类第3条,生产的产品“精矿粉、稀土”的技术标准“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原料是否含辅料?(辅料只是为了提炼产品,并不构成产品)
答:企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符合规定,应当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证书》上注明的比率确定。

4、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4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2010年政策出台之前,农户小额贷款往往难以单独核算,2009年不单独核算小额贷款的企业是否可以追溯享受“90%计入收入”?单独核算应如何定义?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5、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4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2010年度申请享受2009年度减计收入的优惠,是否可以补充备案后享受?
答:鉴于该文件下发较晚,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2010年度申请享受2009年度减计收入优惠的,可以在补充备案后享受。

6、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享受利息收入减按90%的优惠。苏国税发〔2009〕93号要求的附报资料中,没有明确说明这一项优惠的附报资料。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暂附报以下资料: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明细表、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明细表。(金融企业准备以下资料以备检查:农户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由村委会、农村合作组织、农场等出具的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或签订一年期以上的承包、种植、养殖等涉农合同;借款合同、收款凭据)。由于农户小额贷款达十几万户次,纳税人整理贷款明细表过多,增加了纳税人负担。

答:按苏国税发〔2010〕6号的规定执行。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由村委会、农村合作组织、农场等出具的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或签订一年期以上的承包、种植、养殖等涉农合同;
3、借款合同,收款凭据。

7、苏国税发【2009】第09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中规定:享受“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优惠的企业,应提供“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请明确:
(1)是否必须出具检测报告?
(2)如果必须出具,需要那个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3)检测报告应检测哪些项目,包含那些内容?
答: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在申请此类优惠时,应当提供资料证明专用设备的技术参数符合总局目录规定的标准。此类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铭牌、产品技术说明书,或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

8、国税函[2010]185号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251号文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而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如果纳税人按251号文件规定来计算资产总额,则正好超过标准,如果按69号文规定计算,又不超。那么该企业能否享受优惠?

答:暂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9、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计算问题
省局二季度政策解读明确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对于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没有年初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
对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应当以开业当月的期初数作为年初数。

10、农业合作社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合作社成员中的农户?
答: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应按规定计入从业人数。

11、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制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条件之一为:“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同时10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问:此处,“文化企业”应理解为转制前文化企业,还是应理解为转制后文化企业?

答:经咨询宣传部门,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优惠的企业,其转制前后的经营范围都必须符合34号文件规定的文化企业的范围。

12、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9]93号)的规定,参照国税发[2009]81号的有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应手续。

收入、税前扣除相关项目涉及备案或需要报送相关资料的,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即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省内总分机构所属税务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有问题的,可函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3、省局优惠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明确规定可在季度享受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季度办理备案手续。”那些优惠项目可以季度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等优惠,是否允许在季度申报时享受?
答:根据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的规定,查账征收企业季度申报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过渡期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企业两年前享受技术转让,现经核查不符合技术转让的条件,企业申请相关年度改为享受加计扣除,是否允许?
答:如企业相关年度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可以允许企业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享受。

九、税收征管
(一)跨地区总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要上报的资料不明确。根据总局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分支机构不参加汇缴,但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但文件未明确以何种形式上报,上报什么样的资料。我分局辖管的二级分支机构较多,该问题比较突出。
希望省局尽快明确二级机构申报资料问题,便于掌握执行。
答:国税发[2009]79号明确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省局将对总分纳税人汇缴报送的具体资料进行研究。

2、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由地税局征管,其分支机构如何管理?
答: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一致。

3、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14日

4、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适用不同税率,应如何计算申报?
问:某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形,此时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的相关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个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8月01日

(二)申报填列与信息维护
1、按苏国税函〔2011〕21号文件要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企业如果采取上门申报方式,在CTAIS2.0系统中,由于附表五第34行系统默认为纳税调整后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无法保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的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上门申报时申报表无法填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29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目前纳税人网上申报可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直接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34栏,但评估等上门申报CTAIS2.0系统第34栏只可填列5%的优惠,需作变通处理,带来了操作麻烦且可能造成表间数据关系不对应,建议尽快修改该模块。

答:在总局修改CTAIS软件以前,在“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减免5%的部分,在第38行次“(五)其他”填报减免10%的部分。

3、《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口径:(1)“收入总额”:总局填表说明: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是否包括营业外收入?(2)“资产总额”:总局填表说明: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是否是基期年末资产总额?还是年初加年末的平均数?

答:国税发【2008】28号文第二十四条明确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第二十七条明确“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4、部分省内分支机构,不需就地申报纳税,且已在CTAIS 2.0中做了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但省内分支机构仍产生季度应申报信息,如何处理?
答:按《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所便函【2011】7号)执行。”

5、在国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代开建筑业发票时一些地区的地税机关出于争抢税源的目的,强行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代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这部分已征税款,是否允许企业作为已缴税款在所得税申报时扣减?
答: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和总机构征管部门一致。对主管税务机关预分税款,总局新申报表将设立专门栏次,新申报表使用前暂采用凭税收缴款书调整预缴税款的方法。

6、我局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在申报2009企业清算所得税时填写不实,要求重新申报。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人员无法进行补充申报,也无法进行修改或更正。
答:注销前采用清算更正申报,可以向总局运维反映。

7、建议在2.0中增加所得税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应申报、未申报信息明细查询功能,便于基层及时查询。
答:应申报户数(包括查账和核定)已经开发完毕,各地可以在监控决策系统中查询(支持分地区、分行业和分注册类型),具体路径为:所得税管理——税源管理——所得税管户情况。

(三)其他
1、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由于合伙企业自身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地税部门征管。对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参照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2008年以后新办的中外合作企业(非法人)是应按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由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

2、境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答:境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并且应该进行合理调整。

3、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问: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5、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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