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税2011年度所得税政策解答汇总

来源:苏州国税 作者: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3-04
摘要:税屋提示 本解答包含江苏国税及国税总局解答,阅读时请综合理解政策。 一、不征税收入 (一)是否不征税收入 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如新型墙体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税屋提示——本解答包含江苏国税及国税总局解答,阅读时请综合理解政策。

一、不征税收入
(一)是否不征税收入
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如新型墙体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按照财税[2008]15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备注:财税【2011】70号文件延续原相关规定,取消截止时间限制。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财政拨款能否作为“其他不征收收入”而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答:企业2011年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应按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企业取得的如环境保护奖励、领军人才补贴等类似的资金,须满足70号文件中的三个条件:
1、企业能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具有专门用途;
2、拨付资金部门对资金有具体管理要求和办法;
3、企业对该资金能单独核算。
能按不征税收入来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管理
1、不征税收入要备案吗?政策明确的增值税退税不征所得税要备案吗?如何备案?
答: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

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的鉴定问题
如果企业不征税收入账户资金在年度中间临时拆借给母公司等其它公司,或做其它经营资金,但次月或年底资金回笼后该账户余额大于不征税收入累计余额,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看做不征税收入没有形成支出?

答: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一旦动用即形成支出。实际动用部分如不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用途的,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不征税收入条件中,规定“企业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是否一定要求企业对不征税收入专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并在该明细账户中核算资金的收支存情况。
答:企业取得的财政性拨款的核算符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税法要求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二、收入
(一)是否确认收入
1、企业投保商业保险,其保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随后又取得了对应的保险赔偿收入,是否全额作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保险赔偿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其保险赔偿收入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的土地差价款是作为补贴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所得,还是冲减土地成本?
答:企业取得的政府土地差价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撤出,原合作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中方撤出时未带走任何资产,企业减少了注册资本,同时增加留存收益,那么此减资行为是否认为中方属于捐赠行为,捐赠对象是谁?
答:此减资又增加留存收益的行为应视同原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将撤销的投资资产无偿捐赠给该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中方撤资且放弃权益形成的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外商独资企业接受捐赠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一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注册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930万美元,2010年减资630万元美元,汇给非居民投资方,由于汇率变动使得减少实收资本产生的差额833万人民币,企业计入资本公积帐户,请问该资本公积是否需要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减资时,如股东放弃留存收益及其他权益的部分,应作为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5、某合伙企业2010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10月24日

(二)何时确认收入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的“另有规定”,是指什么特殊规定?

答:在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另有规定包括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公告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收入、国税函〔2009〕18号规定的补偿款。

备注1:国税函〔2009〕18号内容是答复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备注2: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14日

2、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现企业已经签订购销合同,预收商品货款,且约定了交货时间,但是未按规定时间交货,应在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约定交货时间但实际尚未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3、船舶制造企业收入确认时间。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工工作量确认收入”。从文字理解受托加工制造,是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受托方进行加工制造。而企业自行购进材料生产销售船舶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属于受托加工,而按销售货物的规定确认销售时间。我们的意见是船舶生产企业建造的船舶销售确认时间,也按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请省局明确一下。
答:船舶制造企业制造船只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券商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
答:权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按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的金融负债,是发行人与权证持有人之间达成交易合约的一个约定金,发行人为履行合约所应支付的成本、费用,将产生的损益,受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左右,在发行权证时无法确认,因此当权证持有人行权以及权证到期注销时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2009年6月1日A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汽车给B企业,租赁期限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B企业201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租金90万元。如何确认租金收入?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为出租方所有,其折旧由出租方按照实施条例第59、60条有关规定计提并税前扣除。

6、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三)确认多少收入
1、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佣金,可以直接以自制凭证冲减出口产品收入吗?
答: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应按照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执行。

2、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四)视同销售收入
1、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1

2、会所俱乐部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是否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还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4

三、扣除
(一)是否能够扣除
1、对于尚未支付款项的固定资产,企业能否按合同计提折旧,并且申请报废,进行税前列支?
答: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符合实施条例第57条相关条件的,可按照58条规定确定其计税基础,并按59条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发生损失的,按照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内容申报扣除。

备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企业以前为核定征收,现在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固定资产从未提折旧,现在是否可按原值开始计提折旧进入费用?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企业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的,核定征收期间应视同折旧已税前扣除,对按规定未计提的部分,可在其剩余年限内继续计提折旧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3、我市一企业通过有公益捐赠资格的本市红十字会,捐资建造道观。我们认为宗教事业不属于公益事业范畴,不可按照公益捐赠处理。本市红十字会和该企业认为宗教事业包涵在“文化事业”中。问:捐赠用于宗教事业,是否属于财税[2009]124号第三条所称的“公益事业”中“(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哪个范畴?该类捐赠应如何税务处理?
答:企业通过经省财政、民政、国地税联合认定的有资质的公益性组织的捐赠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4、2009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支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调减处理。

5、目前根据外籍人员管理规定,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国内社会保险,在国内只能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该种性质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属与受雇和任职有关的支出,但又具有福利费性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作为何种性质的费用列支?
答: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另有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备注:购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7、财税〔2009〕27号文中所称“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界定问题:一是现在我市人社局不再有这两种保费的称呼,补充养老保险概念的称为年金,且没有补充医疗保险这个项目,全省情况应该类似;二是商业保险机构有名称与补充医疗、补充养老等类似或相同的产品,但实质是短期商业保险;三是商业保险机构有名称与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不同,但实质是该类性质的长期商业保险。问题一:这两类补充保险,是否必须是社保机构办理的方可按文件处理?问题二:如商业保险机构的同类产品可以按该文件处理的话,应如何掌握?名称相符或者名称性质都必须相符还是性质相符即可?

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也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因此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缴纳的年金如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所得税规定。

8、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条例规定扣除对象是投资者或者职工,而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对象是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那么请问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什么范围和标准内扣除?
答:如果投资者在企业任职,那么企业为全体员工,包括投资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9、企业因为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而被地税机关加收滞纳金,不属于罚款,也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在所得税法中没有规定不予扣除,是否应当准予扣除?
答:企业因为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而被地税机关加收的滞纳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因此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10、企业向环保部门支付的排污违约金,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11、企业支付的行业协会会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支付的行业会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税前扣除:1、支付对象是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即有批准成立文件;2、支付会费金额不超过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3、票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财政监制)。

12、根据《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苏组通[2005]54号)、以及《贯彻落实<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苏组通[2007]43号)文件精神,对企业发生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允许其在税前据实扣除?
答:同意扣除。

13、借款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将所借款项还给他人,账务处理将此款项长期挂在“其它应收款”。长期挂帐的其它应收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借款注册的公司注册后抽逃资金挂“其它应收款”的,公司有贷款等利息支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处理。

14、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从公司账上借取款项,款项长期挂“其它应收款”。此业务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如地税部门已确认为股利分配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可不确认利息收入;否则按以下规定执行:(1)公司有贷款的,与“其它应收款”金额相当的贷款的利息支出不予税前列支;(2)公司无贷款的,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15、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0

16、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11月7日

17、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04日

18、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10月31日

19、公司对公司的奖励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我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的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项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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