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34号 2012-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隐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督察内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12〕36号)的要求,现就2012年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察的重点内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重点包括:企业申报备案情况及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等办理流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尤其是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专门文件规定,例如国税发〔2002〕11号、国税发〔2005〕51号、国税发〔2006〕102号、国税发〔2006〕111号、财税〔2008〕176号等(相关文件较多,不限于上述例举文件)。督察中要关注对重点出口企业和大额退税项目的审核审批情况,调取重点退税企业名单、退税审批台账及具体退税项目档案资料结合审核系统数据进行分析审查。 (二)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 各单位可从2008年以来颁布实施的多项结构性减税政策中选择1至3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作为本地区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内容。 (三)纳税评估? 重点包括:是否符合税法以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试行)》(国税函〔2005〕1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自 2011年1月4日起失效)等税务总局文件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相关文件的要求,重点审查纳税评估工作的证据是否确凿、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处理是否适当。 (四)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地方税务局代开和委托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工作 重点包括:是否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相关文件,代开程序是否规范,内部管理是否到位,审核把关是否严格,是否存在利用代开发票非法牟利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用代开发票转引税款侵蚀其他税种或其他地区税收收入的问题等。 (五)税务稽查 重点包括: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是否真正落实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取证是否规范,证据是否完整可靠真实,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是否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足额加收滞纳金,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撤案或长期挂案的情况,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改变稽查结论、削减处理和处罚力度的情况等。 (六)企业所得税管理? 重点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是否规范;与其他政府机关共同认定的税收优惠资格是否正确,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认定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规范;是否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当地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责任。 (七)企业注销清算税收管理 重点包括:是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要求并严格审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查;是否存在把关不严、工作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存在企业利用注销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具体制度和工作机制上是否存在税收流失的漏洞等。 (八)重点行业税收管理是否到位 税务总局确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作为全国的重点督察内容。各单位可在整理分析征管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视工作需要对重大疑点进行实地延伸核查。 对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情况的督察,要关注日常税务监管是否到位,对纳税申报尤其是其中重要内容的审核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金融机构虚增成本费用问题、是否存在用虚假的办公用品、交通费、培训费等凭证发放员工薪酬的问题,是否存在组织摊派员工用发票换领薪酬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问题,是否存在当地分支机构违规虚列资产损失减少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贷款委托费、咨询费、顾问费、额度使用费等各种名目取得收入不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违规分期计算缴纳的问题等等。 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情况的督察,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房地产企业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房地产企业已完工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不结转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许可房地产企业享受减免税的问题,是否存在对房地产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建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等房地产开发上游企业税收流失(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核定征收导致建筑企业不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或者对上游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房地产企业税收流失(如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虚开发票导致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费用等)等问题。 二、督察方式 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以上内容中选择本单位执法督察重点内容,其中第(一)、第(二)和第(八)项是必选内容。执法督察工作要在对本级机关涉及以上内容的部门、机构开展检查的基础上,下查一级。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检查下级单位的比例不得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纳税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但要注意统筹协调,避免出现多头重复检查的情况。 三、督察内容所属期和工作时间 督察内容所属期:2009-2011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2012年4月20日开始,11月底结束。 四、问题的处理 执法督察发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依法整改和落实,对确实存在政策疑难的事项,要如实上报税务总局。对导致少征税款的问题,要依法补征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区分不同情况,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涉及多征税款的,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督察中发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行政责任的,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执法督察是全国税务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优先考虑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按时完成执法督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的督察内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督察工作。税务总局将对部分省级税务机关的督察工作进行抽查。 (二)注意在实践中培养执法督察人才 要在抽调人员、组织培训、实施督察的各个环节,考虑长远人才规划,注意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在实践中尽快培养一支精通业务、务实高效的执法督察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强督察结果和数据的分析运用 要高度重视督察发现问题的研究、反馈和督察数据的统计分析。实施执法督察后要及时统计相关数据,按要求认真填制报表,确保数据准确可靠、有据可查。要加强执法督察结果和数据的分析运用,透过问题看税收工作的管理,看税收工作的绩效,看税收政策是否完善,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管理、防范风险,切实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四)按时上报工作方案和总结材料 各单位应根据本地情况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详细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并将电子版于2012年4月30日上传到税务总局FTP。 督察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形成本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并同时上报三个附件:一是软件版《全国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报表》(报表及填报要求另行下发);二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和结构性减税督察情况专题报告;三是至少3个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执法依据、处理整改情况、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可不注明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在《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中要结合报表数据对督察发现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对税务总局执法督察工作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及其附件的正式公文应于2012年12月15日前上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电子版请于2012年12月15日当日上传到税务总局FTP。 税务总局FTP的上传路径为“CENTER/督察内审司/督察一处/2012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国税(或地税)”文件夹。 联系人:督察内审司 景韬 陈虹 电 话:63410261 63410282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