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2006年2季度,针对广告业开展日常评估,北京某广告公司被确定为评估对象。 二、基本情况: 北京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0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广告信息咨询(中介除外)。 三、确定疑点: 评估人员通过《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了该企业的有关基础信息资料,对企业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随后,通过系统中对企业在2005年和2006年所属期内发票购买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核实。 确定疑点为: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核实该企业是否有漏缴税款行为。鉴于以上疑点,评估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能存在异常。 四、约谈情况及结果: 根据上述疑点,评估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电话联系,商定时间进行约谈,结合该单位经营情况,要求该企业对2005年、2006年所属期内的涉税情况进行自查,并进一步核实分析。 核实情况如下:该广告公司2005年度及2006年度部分制作费,设计费共计663683.78元,未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9910.51元,滞纳金149.40元,合计20059.91元。 五、案例点评分析: 1、应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转变企业错误纳税观念,避免纳税人因不明确税收政策而少缴漏缴税款。 2、通过纳税评估及时纠正企业由于工作疏忽而造成少缴漏缴税款的情况,给纳税人提供了自查改正的机会,体现了纳税评估的人性化管理,有利于拉近税企关系,规范纳税行为,促进诚信纳税。 3、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广告公司单纯从事加工制作业务及展览、展示业务,究竟应按哪一税目征收哪一税种容易混淆,应给予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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