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或失效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12-28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公告》涉及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问题,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执行。 二、《公告》涉及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问题,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及《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香菇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9号)要求进行管理。《公告》涉及的出口企业取得或开具发票、进项税金等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三、《公告》涉及的出口货物免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要求进行管理。 四、《公告》涉及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要求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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