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处室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规范流程,掌握时间节点,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 (一)本局主办(合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会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20日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50日内拟定答复意见,正式行文送办公室,其中如需会签的,会签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会签;办公室应在3日内完成核稿,报主办处室分管局领导签发。 (二)本局会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会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10日内将办理意见提交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20日内拟定答复意见,正式行文送办公室,其中如需会签的,会签部门应在3日内完成会签;办公室应在2日内完成核稿,报主办处室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本局主办(合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承办处室必须与提出人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 走访提出人,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应在答复意见初步形成后、正式行文前进行。 (二)走访时应向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应当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再正式行文。 (三)多人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一般可走访领衔提出人。内容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部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的形式,通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市局领导、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市局领导、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率队走访相关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负责人或界别活动召集人。 (五)必要时,主办处室可组织会办处室共同走访,也可邀请合办单位或会办单位共同走访。 第十五条 答复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具体要求是: (一)要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正式发文,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1、2、3、4)书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局公章后寄发。不得以处室名义直接答复。办公室核稿时要把好文字关、格式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办。 (二)要针对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内容逐条答复,有针对性和逻辑性,切忌空话、套话和大话。提出的解决办法和意见,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实际工作情况。答复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通顺简明。 (三)对多单位、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如各单位、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充分沟通,取得一致后再行答复。不得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答复,不得在答复中描述办理中的内部意见分歧,推诿本单位、本部门责任。 (四)答复意见首页右上角要标注办理结果。书面意见的办理结果分为“解决采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4类;提案的办理结果分为“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3类。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答复签发后,按下列要求寄送: (一)本局主办(合办)件 1. 个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答复寄送提出人1份; 2. 多人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答复分别寄送每位提出人1份。其中,多名人大代表联名的书面意见,如联名者过多、或联系地址不确切等,也可商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3.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提出的提案,答复寄送提案单位3份; 4. 界别提出的提案,答复寄送界别活动召集人3份; 5. 答复抄送范围:市政府办公厅1份,书面意见答复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3份,提案答复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 (二)本局会办件 1. 答复寄送主办单位1份; 2. 答复抄送范围:市政府办公厅1份,书面意见答复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3份,提案答复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 答复寄送后,要将电子文本录入本市网上办理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提出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复查、跟踪和督查 第十七条 书面意见和提案办复后,各承办处室要由负责人牵头,组织自查和跟踪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 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处室要及时组织复查。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处室要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提出人。 第十九条 对答复“已经解决”、“解决采纳”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承办处室要检查是否真正解决,落实到位。 对答复“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书面意见,以及“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提案,承办处室必须进行跟踪办理。凡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及时复告提出人(再次答复的发文格式见附件5、6);凡可在近期内解决或明确解决时限的,要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人;凡承诺在相应期限解决,但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要向提出人充分说明原因,建立长期跟踪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对答复“留作参考”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只要时机成熟、条件允许,应及时提上议程,争取解决,并及时告知提出人。 第二十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承办处室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的年中和年末,市局办公室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对办理工作情况做好书面总结。内容包括: (一)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基本情况。 (二)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 (三)复查和跟踪办理的情况。 (四)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和各承办处室应做好每年度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处室的办理工作纳入市局机关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本级人大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各区县税务局按照本级政府、人大、政协的有关要求,并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 对通过特殊途径转交至市局办理的区(县)本级人大书面意见和提案,市局按照人民来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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