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社厅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为帮助企业及时获取政策信息,现将近年来浙江省出台的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政策汇总发布。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浙江省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

浙江省人社厅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为帮助企业及时获取政策信息,现将近年来浙江省出台的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政策汇总发布。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浙江省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

  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自2012年起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

  四、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定额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

  五、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

  六、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至2013年底,在2013年底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1]2号)。

  七、新开办的企业吸收接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

  主要内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

  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或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培训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定额补贴。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浙财社[2012]326号)。

  九、见习单位综合商业保险补助及招(聘)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对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

  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

  十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后取得相关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3]323号)。

  十二、“金蓝领”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9号)。

  十三、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省财政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范围;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对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并可优先推荐“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中华技能大奖”评选。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

  十四、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主要内容: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十五、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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