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通过和公布,标志着长期以来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法并存的终结,宣告持续多年的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并存”工作已经大功告成!这是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先锋之作”,是中国“十一五”税收立法的“重头戏”,也是国内、国外、各行各业万众瞩目的焦点,是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盛事!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和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二是税基。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是指成本和费用,包括工资支出,原材料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 三是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其中,比例税率就是对企业所得税均按一个固定比例计税;累进税率就是根据企业所得多少,分出若干档次从低到高分别使用不同税率。 四是征税方式。企业所得税通常采用按年计征,以公历年度或公司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大多数国家采用分月或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 企业所得税除了在税制要素的内容上与其他税制不同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负公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区、行业,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在普通征收的基础上,能使各类企业税负较为公平。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经营净收入亦成为经营所得征收的,所以企业一般都具有所得税的承受能力,而且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与纳税人所得多少直接关联,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因此,企业所得税是能够较好体现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的一个良性税种。 第三,企业所得税税法对税基的约束力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与企业会计核算关系密切。为了保护税基,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明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的明确以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相对独立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与统一性。 第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企业所得税属于终端税种,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易转嫁,而由纳税人自己负担,这是一种直接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 税收调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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