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8
摘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个人股东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属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个人股东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属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