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缴存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经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催告等程序,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扣缴存款。 实施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按冻结存款程序办理。 扣缴存款程序: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所需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局适用)。 (二)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 法定期限: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 (三)催告。 所需文书:《催告书》。 期限:催告时间为3日以上10日以下。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所需文书:《 陈述申辩笔录》。 (五)审批和决定: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六)执法主体资格: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七)出示执法证件。 (八)文书制作和送达:向金融机构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及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提请扣缴,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所需文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四、拍卖、变卖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实施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按查封、扣押程序办理。 拍卖、变卖程序: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所需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局适用)。 (二)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 法定期限: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 (三)催告。 例外情况:按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行政强制的,在查封、扣押之前实施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催告。 所需文书:《催告书》。 期限:催告时间为3日以上10日以下。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纳税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所需文书:《 陈述申辩笔录》。 (五)审批和决定: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六)执法主体资格: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七)出示执法证件。 (八)文书制作和送达: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给被执行人。 所需文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九)拍卖、变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拍卖、变卖。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按照规定缴清税款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催告。 例外情况:按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行政强制的,在查封、扣押之前实施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催告。 所需文书:《催告书》。 期限:催告时间为10日。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所需文书:《 陈述申辩笔录》。 (三)审批:实施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四)申请: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需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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