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准备向本企业职工集资。实际工作中,企业向职工个人筹资,在财务处理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性筹资方式,也就是本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另一种是债权性筹资方式,也就是向职工集资借款。那么,企业是采取借款方式集资?还是采取员工投资入股的方式?哪种税负较轻? 股权性筹资方式税负分析 债权性筹资方式涉税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1)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前述A企业为例,个人利息收入100万元,应纳营业税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9万元。企业所得税因税前可扣除利息支出100万元,企业税前盈利9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合计税负249.4万元。 两种方式综合税负比较 假设企业税前盈利为X,利息支出为Y。股权性筹资方式的税负为25%X+20%Y。债权性筹资方式的税负为25%(X——Y)+5.5%Y+(1——5.5%)×20%Y=25%X——0.6%Y,显然,25%X+20%Y〉25%X——0.6%Y。可见,在综合税负上,债权性筹资方式低于股权性筹资方式。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取得正规发票后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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