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新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海涛 人气: 时间:2014-11-07
摘要: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

退税流程及操作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税务登记
融资租赁出租方首先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然后才能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退(免)税资格认定
●30日内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小贴示:
——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退税申报
●次年4月30日前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税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所需资料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事项
在申报退税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关注以下事项: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复进口时,主管国税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税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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