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无偿提供广告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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