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公平吗

来源:观察者网 作者:王韬 人气: 时间:2016-03-09
摘要:与其老百姓累,税务局也压力山大,不如慷慨一点,如笔者所言,对工薪类收入大幅减税来作为替代,使工薪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仍保持简单税,更为合理可行。 2011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0元调至3500元后,个税起征点连续5年岿然不动 ,而过去这几年来,物

与其老百姓累,税务局也压力山大,不如慷慨一点,如笔者所言,对工薪类收入大幅减税来作为替代,使工薪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仍保持简单税,更为合理可行。

2011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0元调至3500元后,个税起征点连续5年“岿然不动” ,而过去这几年来,物价继续不断上涨,是否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税起征点?

其实,只要大多数较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低到1%或2%,哪怕起征点很低,也不会对纳税人造成过重的负担。低税率完全可以满足既有一定规模的税基也有较低的税负。但我们目前的工薪收入适用税率高达10%-45%,大大高于资产性收入税率。

个人所得税,究竟想取得什么效果

根本问题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制度建设严重落后,未能实现原本设想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累进税的征收主要还是针对工薪劳动;而对资产性所得,特别是巨额收入大开方便之门,两相比较,甚至可以说调节起了反效果。这远非提高起征点可以解决。

个税目前对工薪劳动所得实施累进税制。其中最低一档,由于只包括0-1500元区间,从5%调低到3%的上一次修订,完全是象征性意义的。

资产性收入,无论几万元、几百万元,还是上亿元,全都只按20%纳税,甚至有些收入可以通过税务规划合法避税,获得低至5%-10%的低税率;

而工薪劳动者的所得,名义工资在高于3500元至4500元的分段区间内都有10%税率;名义工资两万元,实际税负的税率,就已经超过20%这个资产性收入税率了;名义工资几万元,一般来说仍然是凭知识、技能吃饭的工薪劳动者,也不能说高,但是已经要受到30%直至45%的惩罚性累进税。

普通老百姓,拿工资的劳动者,因为收入充分透明,所以只能老老实实地在缴纳如此高的名义税率。获得的收入相同,但诚实劳动的反而交税多,这并没有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横向的不公平,不仅打击了以工薪收入为主阶层的工作积极性,也在某种程度上激励他们逃税漏税,而且还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这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带来了双重损失。即使提高免征额至5000元,也不会显著改变这种横向不公平的格局。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当避免工薪税为主的倾向,对工薪劳动者的所得大幅减税,而把精力主要用在增加资产性收入税基,征管那些有巨额资产性收入的人。

这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调整累进税的调节倾向:降低和减少对工薪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税率,而设立和增加资产性收入的累进税税率,并且应该高于工薪劳动所得的税率。

工薪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税率,建议4500元以下都由10%改为2%,每一档的税率都相应调低,而最高一档的累进税应当从45%降低到20%。劳务报酬所得的加征(2-5万元税率加征为30%,5万元以上税率翻倍为40%)也应撤销,归并进工薪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税率。

全年资产性收入及其他“一次性”收入,应当由一口价20%税率,转变为20%、30%、45%这样的累进税税率。较少的“一次性”收入仍为20%不变,而对超过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巨额净得利,应当设定为适用45%而不只是20%的税率。

据悉,2014年个人所得税7377亿元,同比增长12.9%;2015年个人所得税8618亿元,同比增长16.8%。财政部称,这主要是居民收入增长,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税大幅增加带来的影响。连续多年来,因为财产转让所得税赋增速高,使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增长速度高于居民工薪所得增长速度。但有关专家均指出在净增长额中仍然主要是工薪所得增长带来的。

财产转让所得,特别是炒房获利这样的财产转让所得,目前只能适用税率20%,使得税基很大但是征收税款却少。鉴于实际财政问题,建议先将资产性收入修订为20%-45%的累进税税率,在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额总量略增的情况下,相应分3-5年按比例步骤调低工薪所得的税率。

鉴于2014年、2015年个人所得税增长都高达十几个百分点,不妨预先将个人所得税总量增长控制在“每年同比增长5%”以内,超过则多减税。而资产性收入特别是近来增长极快的财产转让所得多征收的税额,则每年可产生1500-2000亿元对工薪阶层减税的空间(资产性收入加累进税之初增加得会更多)。

连续3到5年,即可将工薪所得的税率降低到笔者建议的程度,工薪阶层的负担降低到合理的范围。个人所得税也将由工薪所得征税占大部分,转变为工薪所得征税占小部分,资产性所得征税占大部分。如此才能真正的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税属性,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当然,笔者认为这需要分步骤实施,并晚于税收征管法修订。征管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均为从只管企业流转税,转向堵住个人资产收入漏洞。

“家庭综合税负”远水难解近渴

现实问题是,我们中国整个社会都还没有做好综合税赋体系的建设准备,就算立时三刻国家不顾各种困难开了“家庭综合税负”的退税窗口,你能拿到可退税事由的对应证据材料,去申报退税吗?别人或单位,为什么要提供给你这些材料?当下,他们甚至没有法律义务必须提供给国家税务局,何况提供给你呢!

解决这种问题的《税收征管法》新版大修草案,能否在人大完成立法仍旧是未知数。因此现在退税无法可依,远水难解近渴。

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简单税,同等工资同等税额,项目简单,计算简单,由企业财务人员代为处理,整齐的地纳税扣税,多数老百姓是根本不和税单、税务局打交道的。

向西方学习“家庭综合税负”,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动工薪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或退税。听起来很不错。

但是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变成一种复杂税,项目众多,计算复杂,由家庭自己承担纳税义务,而企业(雇主)不再替你代为处理完毕(雇主也不可能知道你全家的隐私),每个家庭都不一样的税额。

转变为西方那样,企业只对自己的雇员按最大数目预扣税代缴给税务局(这当然是按最多的扣了),然后由每个家庭的纳税人自己整理本家庭的情况,自己花时间花精力花代价,找寻可抵扣可退税的事由,收集整理对应的证据材料,最后和税务局大战一番,才能拿回应得的税款多扣部分。

中产以下收入家庭,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代价,最后很可能只能退回几百元,这种消费比合不合适呢,恐怕并不真的增加他们的福利。远不如对工薪收入大幅减税降税率来的简单。

而是否会和美国那样,变得越来越自我复杂化,以至于最后大家都得花钱请会计师、税务师打理税单,这是应当考虑的。美国本次选举期间多个候选人都提出了呼吁简化税法、降低低收入者填单申报难度的主张,中国应当未雨绸缪的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征税成本。前面说了,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简单税,由企业财务人员代为处理,同等工资同等税额,税务部门也不用很大精力去检查大多数人的代扣税额。只要集中精力在少量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人身上即可。

同等工资同等税额,变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每一份申报单最后可退的数额也都不一样,这就需要大量的新增工作量了。

如果这额外的数千万个家庭,都需要自行申报,然后税务局审核并批准各不相同的退税额。不提前面担忧的这些中等以下收入家庭自身消耗的时间和精力,税务局自己也得付出极大的代价,去一一审核这些申报表和税单。一方面是实际征收到的税额因为退税而大量减少,另一方面却要大量人力物力去审核并批准。那么征税成本,或者说行政成本将会暴涨,税务局的人数得增加几十万人才处理的过来。如此大的增加,其中还会有额外的管理问题和腐败问题。

美国依靠税务局拥有“有罪推定”权力,对内对外的“钓鱼执法”权力,以及武装税警执法,能克服。中国是无法克服的。

与其老百姓累,税务局也压力山大,不如慷慨一点,如笔者所言,对工薪类收入大幅减税来作为替代,使工薪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仍保持简单税,更为合理可行。

而笔者建议的相应对资产性收入改为累进税以后,税务部门专心于少数高收入者,对高收入者实行家庭综合税负,征得多退的少,征税成本上划得来,也更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要从一种不公平的工薪税,变回一种公平的综合收入所得税,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如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如全社会综合税赋体系的建设,特别是财产、信息持有人提供涉税信息和其他协助义务的建设,来堵住资产性收入的纳税漏洞,不仅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但最重要的还是国家是否有意愿去扭转不公平的工薪税现状,打破劳动工薪税率高、资产收入税率低的横向不公平格局,把劳动工薪税率降下去、把资产性收入税率提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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