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餐饮行业购进的农产品如不能实现抵扣,将导致税负上升。 问题是供货方一般提供的是免税增值税普票,根据财税[2012]75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又不能够抵扣,怎么办呢?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餐饮业的一般纳税人。其实,要解决也不难: 首先,财税[2012]75号文讲得很清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所以我们可以先让供货方(一般纳税人)把货物卖给某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此环节是免税的;然后再让此人把农产品卖到餐饮企业,到税务机关门前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放弃免税资格,即征税代开,此时代开的普票上是不会注明免税的,这时餐饮企业拿到这类发票,就符合准予抵扣的条件了。 当然要注意两点: 一是为什么要以个人身份,避免了超标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放弃免税后是要按13%征税的);
二是以3%的代价,取得了13%的抵扣,即便考虑个人所得税,还是很划算的,也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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