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发了《 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7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既然是征求意见稿,笔者就结合在实务中增值税账务处理,谈一谈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可能有偏僻或者不全面的地方,仅是一家之言。 一、对于增加“简易计税‘专栏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个人意见 建议将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核算的增值税额,设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而不是设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 举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兼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假设某月取得进项税100万元(专用于一般计税),17%销项税额为90万,简易计税5%增值税额为20万。 按照征求意见稿账务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90万,简易计税贷方发生额为2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为90+20-100=10万元,表示本月实现增值税额,应转到未交增值税的税额为10万元,但实际上本月应有10万元(100-90)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以后发生的销项税额,但账务上未体现,失去了账务核算的基本功能。 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因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申报表上体现的期末留抵税额也是10万元,与账务上不符。 说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表示留抵税额,贷方余额应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在实务中,如果增值税的账务不能达到上述企业,非常容易导致账务的混乱。 二、对于代扣代缴增值税账务处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个人意见 1.代扣代缴的税费,不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因此不宜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2.代扣代缴的税费,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难道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还可以抵扣本企业的进项税不成?这是别人的税,只是由企业代扣代缴而已。 如果当期计入销项税额,而未支付税费,极大的干扰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正常核算。当然即使当期支付,计入销项税额也不正确; 3.支付代扣代缴税费,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该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如前述,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而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会影响该科目的正常功能。 个人建议分录如下: 借:成本费用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等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费 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三.、为何取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通篇,未见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专栏的身影,难道取消了? 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其出口分录一般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记录出口免抵额,企业据此计提城建税及其附加。 如果当期实现了免抵额,应计入何处?或者不进行账务处理?如果不进行账务处理,一个是不方便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一个是出口退税专栏核算的金额不正确。 个人建议 继续使用“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专栏核算出口免抵额,如果根据出口退免税汇总表中体现的免抵额进行计提城建税及附加,账务处理便失去了其基本功能。 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通过进项税额专栏核算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个人意见 如果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会自动出现进项税额信息,不在账务上通过进项税核算,则导致申报表中累计发生的进项税额与账务上的借方累计数不符,进项税转出发生数也不符; 如果直接未认证,不通过该科目核算。 五、增加“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个人建议 征求意见稿的出发点是可在账务上清楚的得知未认证的扣税凭证信息,据笔者实务经验来讲,该科目推广的可能性比较小,一般企业比较习惯使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再区分未认证的情况,实际的需求可能不是很大。 六.、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额计入递延收益实在无必要 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则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后续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该处理在财会〔2012〕13号中既有类似的规定。 个人建议 鉴于企业购买税控设备或服务费的金额通常较小,通过递延收益核算,一个是工作量较大,企业会计可能要摊销几年的递延收益;一个是要进行几年的税会差异调整,实在无必要。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量,个人建议将抵减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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