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6]56号 2016-04-05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由于目前青岛市税务部门与青岛市民政部门之间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登记信息无法实现实时传递,因此市局研究决定《通知》第二项执行时间将另行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