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其相应的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在账务处理上却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其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应该转出,也有的人认为不用转出。到底哪种意见正确呢?笔者认为,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外购电力所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不予转出。 根据税法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而且原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此规定确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作转出处理。但2005年9月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同时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按照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规定,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外购电力所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不予转出。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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