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有一个老项目合同签订日是5月1日之前,采取的是简易征收3%,但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是6月份签订的,该劳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劳务公司可否从属于我总包方的总合同,按老项目的简易办法3%来交税?还是必须按新项目的一般办法交11%的增值税?
专家回复:
如果是建筑劳务公司(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按建筑业的规定执行,如果是一般的劳务公司按一般的劳务公司的政策执行。
如果是建筑劳务公司的话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一般的劳务派遣公司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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