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规定: 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由此小编想来,这个事可能有的家是“苦恼”状,有些家估计真是“怒”了,有的家可能是“开心”状,不管如何,几多悲欢,皆因这是实实在在的钱呢。至于如何补征或抵减,在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既然规定了适用情形从2016年5月1日起,就应重新界定规则,计算确认,而不是简单的套最后一句话“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可抵的省事就抵了,不能抵的,那就该确定是否退税。至于一些未发生的事项,那是给你们新的机会了,如选择简易的机会,那是未来的,不是过去的。快快行动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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