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联股权转让应当填报哪张交易表?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应当在《金融资产交易表》中进行披露。
TPPERSON按:金融资产交易是42号文新增加的关联交易类型,亲们别忘了进行该类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填报。有个问题这段时间很多银在问TPPERSON:就是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是否属于这类?回答该是NO,因为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是你自己公司的股东而且是间接持股的股东将持有你公司的股权转让了,你自己公司只是被转让的目标公司。理解这里的关联股权转让是你公司作为股东持有另外公司的股权,你公司把这个持有另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关联方。 九、关联方之间采购的预付账款和销售的应收账款是否应当进行填报? 如果关联方之间约定支付预付账款时附加相关利息性质的条款,应当进行关联申报填报。 如果关联方之间约定延期支付应收账款时附加相应罚息等利息性质款项,应当进行关联申报填报。 TPPERSON按:这个问题这段时间一直和亲们在探讨,TPPERSON将42号文与2号文做了一个对照表如下,注意针对预付款及延期收付款前定语的变化,由2号文的“计息”修改为“应计息”啦!咱们深圳地税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比较好,但是你公司应该计息而木有计息的是否会引起税局的反避税调查应该引起亲们关注。
十、企业将涉及客户名单、销售渠道、政府许可的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打包转让给关联方,如何进行关联申报? 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时,如果有实际交易价格,则按实际金额填写;如果没有实际交易价格,则填写0,但需要在同期资料等相关资料中予以披露。 TPPERSON按:这个问题也是有银在问的问题,明确好!
十一、企业年度内仅与个人关联方发生关联业务往来,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42号公告规定企业的关联方包括个人,即使企业年度内仅与个人关联方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也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特别是《关联关系表》的填报说明已将自然人纳入关联方类型,并增加了填报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及号码的要求。 TPPERSON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包括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十二、被指定为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与集团需准备国别报告的企业的会计年度存在差异时,如何进行填报? 被指定报送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在2017年的法定时间内填报2016年度国别报告时,如跨国企业集团中需准备国别报告的企业在5月31日前未完成填报或者准备的,则可允许居民企业当年度不填报,而在下一年度填报。 TPPERSON按:各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会计年度存差异造成,明确下一年度填报放宽时间处理好。
十三、如何理解应当报送国别报告企业中的“最终控股企业”?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此处的“控股”的标准,主要考虑该企业是否是会计层面最终准备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与税法的关联关系或者管理层面的实际控制没有直接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控股企业可能并非只有一个。例如,A企业和B企业共同投资C企业,投资比例均为50%,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A企业和B企业均对C企业进行合并财务报表,此时A企业和B企业均为C企业的控股企业。 TPPERSON按:特别提醒亲们这个是按“会计准则”规定来的。
十四、如何理解“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中的“上一会计年度”与“各类收入”? 上一会计年度,是指填报属期的上一会计年度。例如,在2017年5月6日填报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应当根据2015年的各类收入是否超过55亿进行判断。 各类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不包括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填表时应当以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判定,以位于中国的最终控股企业为例,各类收入即指会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 TPPERSON按:这个内容在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第3列“收入-关联方”:本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只是亲们木有特别关注。特别提醒针对于关联申报的填报务必认真学习42号公告的附件2填报说明,否则真会填错的啊!
十五、如何理解“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例如,一家注册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并不要求准备国别报告,但其集团任一成员实体所在国家要求其准备国别报告,此时,我国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TPPERSON按:呵呵税局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国别报告,反正总是能获得的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