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关税[2017]19号 2017-07-2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1-3 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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