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25
摘要:为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意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10号)基础上,扩大实体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通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2017-10-25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18]4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失效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意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10号)基础上,扩大实体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厦门市范围内纳税人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全部涉税(费)业务,均纳入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二、推行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除了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多缴(错缴)社保费退费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使用数字证书之外其他业务,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的,税务机关给予提醒,并可继续办理涉税(费)事项。2018年1月1日起,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的,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各项涉税(费)事项。

  三、资料简化

  修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10号)第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即可,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不再要求提供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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