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14号 1996-02-16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预[2007]402号 关于调整军队系统个人所得税征缴办法及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法规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法规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条款废止] 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