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一、136条、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信用卡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71号) 一、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诈骗4万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诈骗8万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诈骗40万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诈骗80万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于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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