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法部分罪名(关注财税部分)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0-21
摘要:本资料让财税人员不做法盲,也可以用于工作期间说服其他非财税人员 希望大家关注日常的财税人员涉及到的刑法部分罪名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协助出具不真实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其他罪名

  依据:附后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10人以上的;(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1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3)符合上款规定(5)(6)(7)项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

  三、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刑法第246条第1款)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二)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六、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七、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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