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十一、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1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五、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十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法律资料大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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