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未达到“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形的“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四)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五)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七)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八)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九)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十)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不满5万条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的; (三)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不满5万次的; (四)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 (三)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万次以上的; (四)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42.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15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额在75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四)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五)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九)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数额在25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3.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抢得财物价值在15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二)曾因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重大生产建设等款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抢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 (二)聚众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 (三)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重大生产建设等款物,后果严重的; (四)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4.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45.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46.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退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退还”。 47.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或者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等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8.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9.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虽未达到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但多次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0.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二)多次破坏生产经营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破坏生产经营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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