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法部分罪名(关注财税部分)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0-21
摘要:本资料让财税人员不做法盲,也可以用于工作期间说服其他非财税人员 希望大家关注日常的财税人员涉及到的刑法部分罪名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协助出具不真实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5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在50只以上的;

  (七)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六)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53.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在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不具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六)非法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不具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4.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5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一)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10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5人次以上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5人次以上卖淫,或者造成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传播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此罪标准已发生变化,见下文)

  四、贪污贿赂罪

  5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特别巨大”。

  57.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58.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罚。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罚。

  五、渎职罪

  59.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在3辆以上不满15辆,或者总价值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在15辆以上,或者总价值在150万元以上的;

  (五)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六)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60.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在5辆以上不满25辆,或者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在25辆以上,或者总价值在250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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