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法部分罪名(关注财税部分)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0-21
摘要:本资料让财税人员不做法盲,也可以用于工作期间说服其他非财税人员 希望大家关注日常的财税人员涉及到的刑法部分罪名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协助出具不真实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危害环境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一、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

  (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刑法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四、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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