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纳税人有时候会遇到善意取得增值税虚开发票,并被税务机关要求配合协查的情形。对此,一些企业感到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其实,只要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这类问题很容易得到妥善解决。 企业真实案例 最近,A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通知。原来,经税务机关查证,A企业的上游供应方B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A企业从B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可能是虚开发票。面对协查通知,A企业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帮助,A企业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资料,证明A企业取得的发票属于善意取得。同时,该企业充分与税务部门沟通,详细说明了与取得虚开发票相关的具体交易情况。最终,很好地完成了配合协查工作。 合规税务处理 如果纳税人遇到上述情况,应当首先对已抵扣的虚开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不论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也不论取得的虚开发票属于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只要被证实供应方纳税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其对应发票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作进项抵扣。倘若已经进行了抵扣,纳税人应作进项转出。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取得异常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所谓异常发票一般指一些不具有经济实质或者没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所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异常发票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据此,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的,首先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其次,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证据资料和详细的情况说明。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 不过,38号公告还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可暂不转出该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但相关纳税人应当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相当于给予诚实守信单位一个较宽松的待遇,体现出国家鼓励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导向。 开展内部自查 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后,纳税人要尽快进行自查,搞清楚取得的发票究竟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纳税人应当明白的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和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在具体处罚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同时,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追缴的已转出进项税额的滞纳金。但是,倘若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将会依法受到严厉的税收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简称“187号”文件)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①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②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③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④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四项要件——纳税人不能仅凭自身的主观理解就认为满足该要件的要求,而应由税务部门凭借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后来认定。因此,纳税人应详细对照187号文件规定的这四项要件,逐条收集全面的证据资料,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同时,纳税人应当明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税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要求纳税人配合开展协查,纳税人也有相应义务,因此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加强日常管理 纳税人应注重加强日常管理,通过选择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强化采购环节发票管理、完善发票管理岗位责任和绩效考核等方式,从源头上杜绝虚开发票,促进自身的健康良好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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