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验凭外交部新闻司证明函办理外国短期来华记者入境海关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二[1990]989号 1990-10-10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外国记者的管理,配合海关的验放工作,外交部新闻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通知》,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划定了文字、摄影、摄像记者带进器材的品种范围,制定了向记者接待部门出具统一格式证明函的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各海关可验凭记者接待部门提供的证明(格式附后)按现行规定验放外国短期来华记者携带入境的器材,有关担保手续由接待部门负责办理。 现将器材品种范围一览表一并发给你关,供在验放时参考。 海关总署 1990年10月10日 税 屋附: 记者常用主要器材 一、文字、摄影记者 1.照相机机身;2.各种型号专业镜头;3.闪光灯;4.三角架;5.暗房用冲、印设备;6.传真机及附件;7.便携式打字机和电脑打字机;8.对讲机(须经我无线电管委会批准)。 二、电视记者 1.摄像机及镜头;2.电视监视器;3.录像机及录像带;4.三角架;5.照明设备;6.录音机;7.充电器和电池;8.各种连接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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