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1-12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59号      2004-01-12

北京、江苏、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关于申请收取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报告》(中灌财[2003]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12日

  税 屋附件:

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数额(万元) 地址
1 北京通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15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5层)
2 润华农水实业开发公司 25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5层)
3 中冠新型管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院
4 海南灌排技术开发公司 20 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路1号松涛大厦
5 中灌江苏七洲集团有限公司 20 江苏省沛县东风路176号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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