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是一个内资企业,从某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我单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享受的是“二免三减半”政策,今年分回的是三减半的第一年税后利润,问:这种情况下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需要补税?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你单位在2007年度以前从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补税。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投资收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