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复制推广第二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的公告[部分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9号 2014-9-1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办理事宜的公告,本法规中涉及《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有关事宜不再执行。
一、“推进海关AEO互认”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三、“企业自律管理”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四、“企业协调员”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复制推广到试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其他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六、“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复制推广到其他特殊区域。 七、“集中汇总纳税”复制推广到其他特殊区域。 八、“授权试验区内海关办理企业适用A类管理事项”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上述8项制度所涉的准入条件、操作流程等详见上海海关2014年第27、29、32、26、33、16、23、28号公告。 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请开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受理机构为上海海关企业管理处,地址:政仁路81号报关大厅,联系电话:021-68892423,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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