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预[2002]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05
摘要:为妥善解决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并确定了各市所得税分配系数,现印发给你们。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预[2002]15号        2002-04-05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预[2008]1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为妥善解决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并确定了各市所得税分配系数,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属于各市分享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上述办法和系数分配。

  附件

  1.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2.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墩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系数表

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所得税是指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或经税务部门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台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启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以及山东省内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企业集中缴纳的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算确定市以下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市以下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盘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市企业经营收入以市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市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经营收入计人所在市。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的经营收入均不计入所在市。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其中,在编职工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各市企业职工人数按以市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会计报表数计算。企业总部的职工人数计人所在市。

  第七条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种。

  各市企业资产总额按以市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企业总部的资产不计人所在市。

  第八条 各市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某市分配额=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就地预缴)×市以下分享比例×该市分配系数

  某市分配系数=0.35×(该市企业经营收入各市企业经营收入之和)+0.35×(该市企业职工人数该市企业职工人数之和)+0.30×(该市企业资产总额该市企业资产总额之和)

  第九条 确定市以下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及分配2002年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时,分配系数按2000年各市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计算。

  2002年起,各市分配系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因素及数据按调整前一年实际确定。

  第十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与市分享部分入库及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年度终了时,省财政和各市财政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调整变动时,各市应及时向省财政提报相关资料,省财政将相应调整所得税分配范围及相关市的分享基数。

  第十二条 分配给各市的所得税收入,如涉及跨县(区)经营企业的,各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市以下所得税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不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她区间分配,由相关市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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