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委托贷款、证券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1999]30号 浙地税一[1999]22号 1999-03-2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10]2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03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现将金融机构受托办理贷款业务、证券代理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受政府部门、省外单位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金融业营业税。 二、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全额计征金融业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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