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文教行政专项经费和单位实施财政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文字[1997]89号 1997-05-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1994]195号)以及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财监字[1996]14号)的规定,为便于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对中央级文教行政专项经费和中央级文教行政单位(含文教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级文教行政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各项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1.全国重点文物专项补助经费; 2.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经费; 3.“211工程”专项经费; 4.计划生育事业补助专项经费; 5.避孕药具专项经费; 6.贫困地区公检法办案补助经费; 7.科研专项经费; 8.其他委托监督检查的专项资金。 二、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主要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财政部制定的文教行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下达的有关经费指标的文件,监督中央财政对地区和部门(单位)拨付的专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检查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的问题;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发挥了应有的资金效益,有无浪费的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按财政部财监字[1996]14号文件的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对中央级文教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检查中央级文教科学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国家拨入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单位组织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二)监督检查中央级文教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情况、国家资产收益收缴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中央级文教科学事业单位的附属生产经营单位和行政单位的附属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以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主管单位的财务体制是否合理;利用主管单位的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 四、对中央级文教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移送该单位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97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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