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控购字[1990]17号 1990-6-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在今明两年内,对单位购买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申请购买天津微型汽车厂生产的TJ110、四川长安机器厂生产的SC112、113、吉林轻型车厂生产的JL110C、G、柳州微型车厂生产的LZ110K、G、YH昌河飞机制造厂生产的CH110X、安徽淮海机械厂生产的HH111K微型厢式货车和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生产的8J121型厢式货车的整车(不包括其他生产厂用其底盘装配的车辆),只要资金来源正当,均可放开审批。对用国家财政拨款购买的,要根据本地财力和单位现有车辆情况掌握审批。 二、各级控办对今明两年内放开审批的非生产经营用的上述微型厢式货车和北京121厢式货车,所需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请单另统计,年终单独报全国控办。审批数和执行数,在季报表中反映,并单独说明数量和金额。 此外,对从苏联、东欧进口小汽车的审批,按照全国控办[90]控购字6号《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原则掌握。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要优先考虑。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199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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