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4]第22号 1994-01-31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4年6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请你将管辖范围内从事新闻、出版、发行、文化交流、音像出版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单(见名单格式),尽快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名单中应列明: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2 企业类型;3 合营各方名称;4 投资外方的国别或地区;5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明中、外方);6 企业住所。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均要报我局审核。企业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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