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流发[1994]13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17
摘要: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税流发[1994]13号       1994-01-17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0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细则》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细则》第十五条中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2、《细则》第二十七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我省暂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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