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税流发[1994]13号 1994-01-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0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细则》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细则》第十五条中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2、《细则》第二十七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我省暂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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